被告取被告本是同村村平易近。近期,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。被告心生恨意,遂将兑有火碱的水拆入喷壶,喷洒正在被告家菜地里,形成被告所种植的农做物损坏,被告报警后,机关对被告做出行政六日的行政惩罚。因被告的行为对其种植的农做物和土壤形成丧失,被告诉至阳明区法院,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补偿损毁农做物形成丧失5000元,同时要求被告将因其喷洒火碱损毁的地盘恢回复复兴状或改换土壤,达到一般耕种农做物尺度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“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平易近事权益形成损害的,该当承担侵权义务。”被告因取被告存正在矛盾而向被告种植的农做物喷洒火碱形成侵权,应对被告的丧失进行补偿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平易近事权益形成损害的,该当承担侵权义务。按照法令推定行为人有,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、爆炸以及投放性、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风险公共平安,尚未形成严沉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